孩子怎麼罰也不停止「壞」行為,

家長要怎樣「罰」,

小孩才會明白遵從?

原來一招那麼簡單


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我們會用懲罰來「糾正」壞行為呢?究竟怎麼樣的懲罰才是最有效的呢?為什麼怎樣懲罰小朋友也好像學會、聽不進?究竟是懲罰得不夠,還是小朋友出現了問題?

我們必須明白利用懲罰來糾正行為的方法,是利用人恐懼受罰的心理狀態來壓制犯錯的源頭,倘若犯錯的慾比受罰的恐懼強,懲罰就變得沒有效用,所以導致我們會產生一種錯覺:「懲罰要夠重,才能遏止人犯錯的慾望」。的確,我們不能否認刑罰重對大部分人是具有阻嚇作用的,所以我們一生人中比較少犯下所謂的彌天大罪。但亦有另一種社會經驗,就是動輒都用重的刑罰來阻嚇大小不一的「錯」行為,這樣是鼓勵人朝向更壞的行為發展,所以對於小朋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的用懲罰來阻止小朋友的「壞」行為發生,那麼我們可以怎樣「懲罰」才可以達到「阻嚇」的作用呢?

訂立合理行為後果(罰/規定)

首先懲罰和阻嚇是同一類的,但如果想用懲罰來減低小朋友犯錯的機會,我們必須要改變對懲罰的理解。

相信家長們都同意讓小朋友明白懲罰背後的意義是首要的任務,所以當我們訂立罰則的時候必需要清晰懲罰的動機,如果一開始是為了是他們恐懼然後停止所謂的壞行為,恐懼能夠帶出來的結果並不是理解,小朋友未必能夠學習到阻嚇性的懲罰背後的意義,所以懲罰並不能是阻嚇性的。

那麼要怎樣定立罰則呢?罰則,我們又叫合理行為後果,小朋友承擔行為的後果是他們能夠明白及合理的,舉一例:

小朋友玩具亂放,讓媽媽不小心踩到,幸運是沒有摔跤,只是腳掌有點疼痛。「罰則」是:

小朋友必須負責把玩具都收拾好,並且在每天睡覺前檢查一次,確保自己的玩具不會因為亂放而為其他人帶來不便,甚至受傷。

可能大家未必認為這個是「罰則」,因為要收拾玩具已經是小孩子的責任,但睡前要檢查一次確保沒有玩具亂放這一個動作是之前沒有的,況且這一個動作是比只收拾玩具要求高一個層次,也跟收拾玩具有關,倘若小朋友再犯,可以把沒有收拾好的「孤海遺珠」放在「休息室」內,讓玩具在那裡休息一天,一天後才把它拿出來歸還給小孩子。

以上是一個例子,「罰則」的重點是要加強小朋友某一方面行為的責任感,所以要和小朋友做不到的事情有關連,而不是做不到就「打手板」,或用其他方不相關連的罰則來使小朋友因恐懼而就範。

當然制定合理行為後果及執行是十分重要的,當中亦有一些小技巧,但家長必須先明白合理行後果必須要和改善小孩子的行為有關,這樣才可以加強小孩子對該行為的記憶及執行力。

嚴格來說合理行為後果並不是罰則,是家長在小朋友還未建立壞習慣前好好提醒小朋友的一個方式,提前給小朋友未因為習慣引致壞後果前建立良好行為的一個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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